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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9)台函民決字第 171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9 年 03 月 10 日
要  旨:
公地承租人僅將公地供人鑿井取水飲食並無條件供承租人耕地灌溉之用,
難謂已將公地轉租
全文內容:查本件據函載,公地承租人因康○○住於山頂飲水困難,將其承租公地供
          康某鑿井取水飲用,康某並將其所鑿之井,無條件供公地承租人作為其所
          有耕地農作物灌溉之用,上開情形公地承租人既未將其承租公地交由康某
          使用收益,似難遽認已構成轉租。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6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