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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7)台函民決字第 179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7 年 03 月 16 日
要  旨:
鄰里長或戶籍機關非民法第八條所謂之利害關係人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八條所定得聲請死亡宣告之利害關人係指失蹤人之配偶、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贈人、人壽保險金受領人,及其他就死亡宣告
          有身分上及財產上利害關係人之人而言。本件失蹤人既係隻身在台,如無
          上開利害關係人即無從為死亡宣告之聲請,大函所稱由鄰里長或戶籍機關
          代為聲請,似非法之所許,至於死亡宣告所需費用無論由何人聲請,均無
          免繳之規定。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1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6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