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長或戶籍機關非民法第八條所謂之利害關係人
全文內容:按民法第八條所定得聲請死亡宣告之利害關人係指失蹤人之配偶、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債權人、受贈人、人壽保險金受領人,及其他就死亡宣告 有身分上及財產上利害關係人之人而言。本件失蹤人既係隻身在台,如無 上開利害關係人即無從為死亡宣告之聲請,大函所稱由鄰里長或戶籍機關 代為聲請,似非法之所許,至於死亡宣告所需費用無論由何人聲請,均無 免繳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