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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57)台函民決字第 1798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七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五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