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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法檢(二)字第 112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82 年 08 月 25 日
座談機關:
相關法條
要  旨:
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
於該條例施行後十個月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
例減刑;設某被告犯有甲、乙二案,甲案經通緝,乙案未經通緝,嗣被告
經警緝獲 (即屬非自行歸案) 甲案依法不得減刑,其效力有無及於乙案。
法律問題: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
          於該條例施行後十個月內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
          例減刑;設某被告犯有甲、乙二案,甲案經通緝,乙案未經通緝,嗣被告
          經警緝獲 (即屬非自行歸案) 甲案依法不得減刑,其效力有無及於乙案。
提案機關討論意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甲說:參照法務部所屬機關辦理八十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三項
                之規定,乙案既未經通緝,自無該條例第六條之適用,應予以減刑
                。
          乙說:按該條例第六條規定,既有甲案經通緝之事實,乙案雖未經通緝,
                其效力亦應及於乙案,故應認為有該條例第六條之適用,自不得減
                刑。
審查意見:查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係對個別所犯之罪是否減刑及如何減刑之規定,此
          由一人犯數罪,應分別查明可減、不可減並各別裁定可知,且就法條規定
          而言,乙案既未經通緝,即無不予減刑之理,另就有利於被告之立法意旨
          解釋,擬採甲說。
座談會研討結果:同意審查意見,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座談會研討結果,以甲說為當。

參考資料
四十三、本條第六條係就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之被告或受刑人而設之規定,如係於本
        條例施行後始因逃匿而通緝者,即不適用該條規定。又該條所謂「自動歸案
        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係分別就各階段經通緝而自動歸案者所設規定,
        苟於本條例施行前,在偵查中經通緝而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個月內自動歸案接
        受偵查,在各審級審判中經通緝而法定期限內自動歸案接受該審級審判,或
        於執行中經通緝而於限期內自動歸案接受執行者,即應依本條例有關規定予
        以減刑,縱嗣後再行逃匿,亦不合於本條不予減刑之規定。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 6 條 (79.12.29)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