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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發文字號: 法務部(75)法檢(二)字第 1751 號
座談日期: 民國 74 年 1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 嘉義地檢(七十四年十月份法律問題座談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某甲觸犯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於警訊或調查站中業已坦承犯行不
諱,案移地察處後,於檢察官偵訪中則堅決否認犯行,究有無該條例第九
條後段(在偵查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之適用?
法律問題:某甲觸犯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於警訊或調查站中業已坦承犯行不
        諱,案移地察處後,於檢察官偵訪中則堅決否認犯行,究有無該條例第九
        條後段(在偵查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之適用?
討論意見:甲說:所謂偵查中包括司法警察機關之調查及檢察官之偵查在內,被告既
            已在司法警察機關中坦承犯行,自己生自白效力。
        乙說:所謂自白係指被告及犯罪事實悉為有權偵查追訴之機關發覺後坦陳
            犯罪事實之意,而惟檢察官有權追訴犯罪,故自白以在檢察官偵查
            中為限,始生得減效果。
        結論:多數採乙說。
臺高檢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
            所謂偵查中,以包括司法警察機關之調查及檢察官之偵查在內為宜
            。蓋司法警察官之調查中自白,以調查亦為偵查之部分,解釋上應
            視同偵查中之自白。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同意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研究意見,以甲說為當。惟甲說末
                  句『自己生自白之效力』中之『己』字,係『已』字之誤繕
                  。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