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限公司之股東死亡時,其出資額即已成為遺產之一部分,包括的移轉於
繼承人,於分割遺產前由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中有未成年子女者
,依民法第 1087 條規定,該因繼承取得之有限公司出資額雖為公同共有
,仍為其特有財產
主 旨:有關有限公司出資額繼承涉及民法第 1087 條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
,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1 年 12 月 23 日經商字第 1110204224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147 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
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開始,為繼承標的物之各個財產權,
均包括的移轉於繼承人,無庸個別為移轉之程序(戴炎輝、戴東雄、
戴瑀如著「繼承法」,2021 年 10 月初版,第 108 頁)。又第
1087 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為其特有財產。」、第 1151 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三、本件某有限公司之股東死亡時,其繼承即已開始,其出資額即已成為
遺產之一部分,包括的移轉於繼承人,於分割遺產前由各繼承人公同
共有;又繼承人中有未成年子女者,依上開民法第 1087 條規定,該
因繼承取得之有限公司出資額雖為公同共有,仍為其特有財產。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