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0:3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003500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辦理時程及程序疑義一案之意見
主    旨:有關貴署函詢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辦理時程及程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
          、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 109  年 12 月 8  日營署綜字第 1091256228 號函。
          二、按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
              第 1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
              後 3  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 4  年
              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第 2
              項)。」本法施行後將取代區域計畫法,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
              畫將取代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將取代現行土地
              使用分區,為避免造成直轄市、縣(市)一線之隔管制不同之疑慮,
              特規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其國土功能分區圖,應由中央主
              管機關分別指定日期,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併公告實施(
              本法第 45 條立法理由參照);又依貴署來文說明四、(一),本法
              上開規定主要係適用於行政轄區範圍內有非都市土地者,以避免非都
              市土地有不同土地使用管制。是以,本案臺北市政府如擬訂臺北市國
              土計畫,是否有本法第 45 條規定之適用?即全行政轄區內均無非都
              市土地之臺北市,是否有上開管制不同之疑慮,而有一併公告實施之
              必要?應先釐清。
          三、次按本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辦理直轄市、縣
              (市)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
              並實施管制。」無論係依上開規定或前揭本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
              ,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公告實施均為分階段依序進行,本案
              臺北市政府應如何適用本法提送國土計畫,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分階段
              程序之規範意旨,建請貴署考量本法之立法目的及實務運作情形,本
              於主管機關之職權審認判斷。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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