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4:32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05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要  旨:
憲法第 15 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9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596
號意旨等參照,倘將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勞工請領退撫給與權利定為禁
止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似以法律規定為宜
主    旨:所詢得否於「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增訂各項給與權
          利之保障機制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總處 107  年 12 月 22 日總處給字第 1070058950 號書函。
          二、按法規命令者,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所訂定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
              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參照),該授權法律應符
              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而據以訂定之法規命令則不得逾越母法規定之範
              圍(本部 102  年 4  月 10 日法律字第 10200051370  號函參照)
              。本件「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係依國營事業管
              理法第 33 條授權訂定,而上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3 條規定:「國
              營事業人員之進用、考核、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擬定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
              。」其立法理由略以,有關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等相關「人事管理事
              項」,授權主管機關另以法規命令定之(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3 條立
              法理由參照)。惟就國營事業人員請領退撫給予之權利得否作為讓與
              、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事宜,是否屬國營事業人員進用、考核
              、退休、撫卹、資遣及其他人事管理事項?如將相關規定於「經濟部
              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中予以明文,有無逾越母法授權
              範圍之虞?仍應由主管機關先行釐清。
          三、再者,考量人民於私法上之債權係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之範圍,
              倘欲將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自強制執行之責任
              財產範圍予以排除,因債務人財產為其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倘欲禁
              止對債務人財產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尚涉及債權人權利行
              使之限制;又參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69 條、政務人員退職
              撫卹條例第 11 條、勞動基準法第 58 條等,均係以「法律」之規範
              ,將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勞工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定為禁止讓與、
              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爰旨揭疑義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596  號
              意旨,似以法律規定為宜。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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