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4:0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100110100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要  旨:
申報人如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並選擇辦理就(到)職或定期申
報者,得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惟仍應擇定卸(離)職日前之日
期作為財產申報基準日,始符合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立法意旨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政風司案陳  貴處 100  年 1  月 24 日北市政三字第 100
              30063900  號函辦理。
          二、按應辦理就(到)職或定期財產申報之公職人員,於法定申報期間喪
              失申報身分者,前開申報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得擇一辦理,
              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5  項定有明文。參酌本法要求特定公職人
              員應於就(到)職後,辦理就(到)職及定期財產申報之目的,在於
              瞭解申報人到職及在職期間之財產狀況,俾利公眾監督及檢視其財產
              來源,進而促進人民對政府施政廉能之信賴。準此,申報人於法定申
              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並選擇辦理就(到)職或定期申報者,雖得免
              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惟仍應擇定卸(離)職日前之日期作為
              申報基準日,始符合前揭立法意旨。
正    本: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副    本:監察院秘書長、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