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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01:5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9905693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部分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其轄下新增、更名或裁撤之機
關應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之疑義
主    旨:所詢有關年底部分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其轄下之警察人員應
          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台內政風字第 0990245742 號函。
          二、來函所詢旨揭疑義,本部政風司業於 99 年 10 月 5  日召開「研商
              五都改制後相關應申報人員申報程序及申報系統增修配合功能」會議
              ,決議如下:
          (一)新增或更名之機關
                1.原無申報身分,改制後新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依公職人員
                  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就(到)職
                  申報。
                2.原有申報身分,改制後仍擔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因其申報身
                  分並未喪失,亦與本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第 1  項所稱「職務異
                  動」之情形有間,仍應依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本(99
                  )年度之定期申報。
          (二)裁撤之機關:原有申報身分,然五都改制後喪失申報身分者,仍應
                辦理本(99)年度之定期申報。然其人事派令如追溯至本(99)年
                12  月 31 日前生效者,因已辦理定期申報,則得依本法第 3  條
                第 2  項規定免卸(離)職申報;如非追溯前揭日期生效者,則應
                於人事派令生效日,依本法第 3  條第 2  項再辦理卸(離)職申
                報。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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