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交通部向已故退休人員追討溢發之月退休金及照護金一事,自屬公法
上之不當得利,但因相對人於行政處分送達前已死亡,因此,應先視以何
人為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請求對象,此涉事實認定之問題,宜由交通部調查
後,向實際受領該給付之人追討
主 旨:有關追討溢發已故退休人員之月退休金及照護金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
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4 月 29 日交文字第 0990030244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
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行政
處分除因撤銷或廢止而消滅外,尚可能因其他事由而消滅,如行政處
分係設定相對人之一身專屬權利或義務,因主體不存在而消滅。查來
函所示, 貴部退休人員何○○已於 97 年 10 月 14 日亡故,卻仍
持續對其發放月退休金,然何君之月退休請求權業因死亡而喪失(交
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第 17 條第 4 款參照),該亡故後
之月退休金發給自屬公法上不當得利。
三、又如相對人係於行政處分送達前業已死亡,因公法法律關係之一方當
事人已不存在,該處分失所附麗而無從成立,不發生效力,而與前開
發放月退休金之行政處分嗣後消滅不同。本件貴部於核發 97 年年終
慰問金及 98 年春節、端午照護金時,何君業已死亡,該核發處分因
相對人不存在,行政處分無從送達,而屬自始不生效力。況且何君既
已亡故,事實上已無從受領上開金錢給付,從而,本案與本部 91 年
3 月 11 日法律字第 0910005417 號函釋事實係以該退休人員於自「
受領後」亡故尚有不同,不宜逕行援引前開函釋而依民法第 1148 條
之規定向何君之配偶及子女請求返還。
四、至於前開溢發之給付已撥入何君之帳戶,應以何人為公法上不當得利
之請求對象乙事,此涉事實認定問題,宜由貴部調查後,向實際受領
該給付之人為請求。
正 本:交通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