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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30 14:0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911040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
要  旨: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之保險種類,限於保險契約內容係以具有「持
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之「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
型保險」,不包括人壽(死亡)保險、醫療險、意外險及其他具公益性質
之保險類型。又儲蓄型壽險以保單有無具備生存保險金之特性判定;投資
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保單則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定之商
品名稱界定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申報項目「保險」之定性與應如何
          申報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本部為研議保險應否列入財產申報標的,前於 98 年 5  月 8  日召
              開研商會議,決議認投資型保險契約因具備一定經濟價值,應列入財
              產申報項目。嗣經本部、監察院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研
              議相關申報方式後,於 98 年 10 月 21 日以法政字第 0981113261 
              號函釋,認定具有「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之儲蓄型壽險、投
              資型壽險或年金型保險之財產類型,因有可領回之儲蓄、投資性質,
              亦屬本法所稱「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申報人本人、配偶及未
              成年子女,如具有「要保人」之身分時(不論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否
              為申報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以要保人迄申報日累積已交保
              險費為標準,每項(件)達 20 萬元即應申報。至如醫療險、意外險
              ,僅係以「填補損害」為目的,不屬「持續繳款,一次或多次領回」
              性質之財產,自毋庸申報,並自 98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適用迄今
              。
          二、惟前(98)年度定期申報後,全國申報義務人及受理申報機關(構)
              對於保險申報之內容及方式迭生爭議,本部為檢討保險申報之妥適性
              ,遂於 99 年 1  月 18 日以政財字第 0991100485 號函請各受理申
              報機關(構)提供申報義務人於申報時及受理申報機關(構)於受理
              後查核中所遇疑問及窒礙難行之處,相關回覆意見龐雜,顯見此爭議
              亟待解決。
          三、為兼顧財產申報之立法目的及申報義務人之便利性,並配合現行財產
              申報表格及本部所建置全國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系統之設計欄位,
              認應申報之保險種類仍限於保險契約內容係「儲蓄型壽險」、「投資
              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 3  類,不包括人壽(死亡)保險、醫
              療險、意外險,若同一保險契約之主約及附約含括前開險種,非屬儲
              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類別之保險,得毋庸併予申報
              ,然為求便利亦可合併申報。
          四、具有強制性、補助性、低保費、法定平等、團體投保等特性之社會保
              險,因含公益性質,屬其範疇之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相類似之
              保險類型,亦無申報之必要,方為合理。
          五、保險商品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貳、個別事項第 17 點所定
              「可轉讓且具交易價值之權利或財物」之要件有間,實不宜於申報表
              中之「珠寶、古董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欄」申報,避免遭受質
              疑,應考量保險之特殊性,及綜合型保險其保費切割計算不易,以在
              申報表「備註欄」內,敘明要保人、保險公司、保險契約名稱、保險
              期間、保險費繳付方式及金額即可。
          六、至遭多方質疑之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如何明確界定
              之問題,爰參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提建議,基於儲蓄型壽
              險之保單態樣不易由商品名稱直接判斷,故以其必然含有生存保險金
              之特性加以判定為妥;投資型壽險及年金保險,則依該會訂定之「人
              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2  點對於該等保險定有命名方式之
              規定,分別定義如下,以利遵循:
          (一)儲蓄型壽險,係指滿期保險金、生存(還本)保險金、繳費期滿生
                存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教育保險金、立業保險金、養老保險金等
                商品內容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
          (二)投資型壽險,係指商品名稱含有變額壽險、變額萬能壽險、投資型
                保險、投資連(鏈)結型保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三)年金保險,係指即期年金保險、遞延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年金保
                險、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勞退個人年金保險等商品名稱含有年金保
                險等文字之保險契約。
          七、本函釋自今(99)年 5  月 1  日起生效適用,本部 98 年 10 月 2
              1 日以法政字第 0981113261 號函與前揭說明相衝突部分,同日停止
              適用。
          八、請各財產申報受理機關(構)將本函釋內容列為財產申報宣導之重點
              項目,並於收受申報表時提醒申報人應依前開函釋內容申報,以免受
              罰。
正    本:監察院秘書長、國防部、總統府等主管機關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
副    本:本部中部辦公室、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法政字第 0981113261
  號函,與前揭說明相衝突部分自民國 99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5  年 3  月 22 日法廉字第 105050035
  50  號函,與前揭說明相衝突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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