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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7 04:0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042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區漁會依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10 條規定派員前往戶政
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係依法行使公權力,應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所稱之公務機關,因此,仍應遵守該法第 7  條所規定之要件,並且
,所取得之個人資料之利用,亦應適用該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
主    旨:關於  貴部「區漁會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涉及戶籍資料提供疑義一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1  月 22 日台內戶字第 0990018008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條文中雖未規定包括「『依法令』
              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惟揆諸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意旨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
              位,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
              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
              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
              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
              ,即認為依法令得行使公權力者,亦具有行政機關之地位。次按漁會
              法第 15 條第 6  項授權訂立之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1
              0 條規定:「區漁會應每年至少一次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
              籍資料,並將查對結果提報理事會;其涉及會員資格之得喪變更者,
              應依本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區漁會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
              會員戶籍資料,係依法令行使公權力,於公權力行使之範圍內,性質
              屬行政機關執行公權力範疇。
          三、次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本法」)第 3  條第 6  款
              :「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本項規定雖
              限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惟按團體或個人辦理公務機關所委託業務涉及
              處理個人資料,如伴隨委託行使公權力,該團體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
              ,適用個資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要無疑義(本部 95 年 6  月 1
              4 日法律字第 0950017800 號函釋意旨參照)。故舉輕以明重,依法
              行使公權力之人民團體,亦應屬本法所定之公務機關。來函所詢區漁
              會依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 10 條規定派員前往戶政事務
              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乃係依法令行使公權力,應屬本法之公務機關
              ,惟區漁會派員前往戶政事務所查對會員戶籍資料,仍應遵守本法第
              7 條所定要件。又區漁會依上開規定取得個人資料之利用,亦應適用
              本法有關公務機關之規範,併予說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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