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各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且各機關均
為該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按信託法第 70 條規定之,因此,
公益信託之信託目的,可包括二個以上之公益目的,並且,應向該公益信
託主要公益目的之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倘若,無法判斷何為其主要之
公益目的時,應探究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之真意而定之
主 旨:關於貴行函詢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目的,可否包括二個以上公益目的及應
向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等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
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行 99 年 2 月 3 日信企字第 0990001217 號函。
二、按信託法第 70 條第 1 項規定:「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其受託人,應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各該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須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如以學術為目的之公益信託,其設立應向教
育部申請許可,以宗教為目的者,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為內政部,
而公益性質牽連二機關以上主管者,各機關均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條立法理由參照)。是以公益信託之信託目的,自可包括二個以上
之公益目的。
三、公益信託如包括二個以上公益目的時,應向該公益信託主要公益目的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又公益信託之設立目的與其他公益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相關者,該主要公益目的之主管機關為許可前,
得徵詢各有關機關意見(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5 條第 3
項、教育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第 2 項、內政業務公益
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意旨參照)。若就公益信
託之主要公益目的為何無法判斷時,應探究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之真
意定之。
正 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