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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0.15 12:1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7 月 26 日
要  旨:
查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
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
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係賦予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機關於執
行程序所為執行行為表示不服之救濟方法,俾保障執行程序之合法性。至
於執行名義所記載之請求權是否存在,因執行機關對於執行名義是否合法
成立僅有形式審查權,無實體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
三七六號判例參照),是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之如有爭執,應循行政救
濟程序予以救濟。本件異議人主張其未於系爭房屋營業得利,移送機關認
定與事實不符云云,顯係對於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與否為實體爭執
,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署及執行機關就此均無審認判斷之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聲明異議決定書                    90  年度署聲議字第 68 號
    異議人即義務人  周○○
右列異議人因滯納營業稅罰鍰行政執行事件,對本署新竹行政執行處九十年度營稅執
專字第○○○○三○一六號執行案件之執行行為,認有侵害利益情事,向執行機關本
署新竹行政執行處聲明異議,經執行機關認其異議無理由加具意見到署,本署決定如
左: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周○○於民國(下同)七十五年間向案外人譚○○承租新
竹市○○路○段○○巷○○號房屋,未於上揭房屋營業得利,此有譚○○在請求返還
租賃物之民事起訴狀中認定異議人違反租約,未使用上揭房屋做生意而僅供堆放雜物
使用,並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八月十一日八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三四號民事
判決亦審認異議人未有營業,為此檢附不必調查即足以認定異議人承租上揭房屋未有
營業得利之證據「八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三四號民事判決」影本,以徵屬實。新竹市
稅捐處(下稱移送機關)認定異議人於上揭房屋營業,欠繳營業稅罰鍰新台幣(下同
)七○九、五○○元移送執行,與事實不符無理,應予駁回,以維權益至禱云云
    理    由
一、緣本件移送機關以異議人周○○於八十年間,未辦營業登記於新竹市○○路○段
    ○○巷○○號房屋營業,乃科處營業稅罰鍰七○九、五○○元,並以異議人逾繳
    納期限為由,移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執行,嗣該法院以異議人
    無財產可供執行,乃核發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新院文財執專字第二五○五三號
    執行憑證一紙。移送機關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五日再檢具前揭債權憑證及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等資料,移請新竹地院執行,經新竹地院依行政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規定,及行政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台八十九法
    字第三○○九八號函令規定,以本件於九十年一月一日行政執行法修正條文施行
    之日前尚未執行終結為由,將全案移由本署新竹行政執行處(下稱新竹處)繼續
    執行。新竹處受理後,乃於九十年六月十八日通知異議人來處繳納系爭罰鍰。異
    議人不服,遂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以書面向新竹處聲明異議。
二、查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害之
    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固
    定有明文,惟此係賦予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機關於執行程序所為執行行為
    表示不服之救濟方法,俾保障執行程序之合法性。至於執行名義所記載之請求權
    是否存在,因執行機關對於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成立僅有形式審查權,無實體審認
    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照),是義務人或利害關
    係人對之如有爭執,應循行政救濟程序予以救濟。本件異議人提出台灣新竹地方
    法院八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一三四號判決影本主張其承租新竹市○○路○段○○巷
    ○○號房屋,未於上揭房屋營業得利,移送機關認定異議人欠繳營業罰鍰七○九
    、五○○元,與事實不符云云,顯係對於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存在與否為實體
    爭執,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本署及新竹處就此均無審認判斷之權,異議人執此理
    由聲明異議,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依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26 日
對本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署長  林○○
資料來源:
聲明異議決定書選輯(第 1 輯)第 187-19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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