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稅機關處分沒入之漁船移由漁政單位執行銷燬,嗣經行政法院判決將原
漁船沒入之處分撤銷,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其賠償義務機關以何者為適
宜
主 旨:關於關稅機關處分沒入之漁船移由漁政單位執行銷燬,嗣經行政法院判決
將原漁船沒入之處分撤銷,當事人請求國家賠償,其賠償義務機關以何者
為適宜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會八十二年一月十八日 (八十二) 農漁字第一一六九六九二A
號函。
二 查「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
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四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案宜參考行政院秘書長八十一年五月六日台八十一內字第一五三一
一號函送 院長提示第三點:「農委會對經海關裁定沒入之漁船應即
銷燬,如漁民不服裁定提起訴訟且獲勝訴者,事後由農委會予以合理
賠償。」辦理,如仍有爭議,請依首揭規定,報請上級機關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