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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30 14:48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4)法律字第 136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6 月 13 日
要  旨:
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所稱「損害發生時起」適用上疑義
主    旨:關於貴會函詢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後段所稱「損害發生時起」適用上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會八十四年四月十七日八四高市法規二字第五五五號函。
          二  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係參考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體例而設之規定;該條項後段所
              稱「自損害發生時起」,係指無論請求權人之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與否均在所不問,純以客觀上發生損害之時為起算點。本部八十三年
              二月二日法八十三律字第○二四八九號函有關此部分之見解,應予變
              更。
          三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此行為,雖必不生此損害;有此行為
              ,通常即足生此種損害者,是為有因果關係。無此行為,必不生此種
              損害;有此行為,通常亦不生此種損害者,即無因果關係。」 (王伯
              琦著民法債篇總論第七十七頁、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一○七號、
              三十三年上字第七六九號、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參照) 至
              於有無因果關係,應綜合具體情事客觀判斷之。本件來函所述情形,
              自宜依此意旨,由賠償義務機關審酌認定之。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84 年夏字第 26 期 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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