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於戒護區內設置大哥大阻絕器,請依說明提示事項辦
理,請 照辦。
說 明:一、有關各矯正機關於戒護區內設置大哥大阻絕器,已取得交通部專案許
可,惟各機關應於本(九十一)年七月十日前將已設置阻絕器之地點
、數量、設備器材廠牌、規格、型號等書面資料送陳本部矯正司,再
轉送交通部電信總局審查。爾後各機關增設或更換大哥大阻絕器,亦
應循上述陳報送審程序辦理。
二、各矯正機關裝大哥大阻絕器,宜設置於重要舍房內側,外圍區域盡量
避免使用,以免干擾附近民營電信業者之基地台。
三、各矯正機關於使用大哥大阻絕器設備發生干擾民營電信業者之電波時
,應主動調整,若有實際上改善之困難時,可聯繫中華電信公司工程
人員及安裝大哥大阻絕器業者進行協調,將干擾情形減低或消除。
四、各矯正機關應與安裝大哥大阻絕器業者達成協議,若發生干擾情況應
隨時配合改善。
五、有關裝設大哥大阻絕器相關事宜,由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聯繫窗
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工程師陳萬彥,聯絡電話(○二
)二三四四三四五五。
六、本案承辦人:教誨師楊益彰,聯絡電話(○二)二三八一八○六三。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本部直屬各監院所校
副 本:交通部電信總局、中華電信長途及行動通信分公司、○○○○○股份有限
公司、○○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本部矯正人員
訓練所、本部矯正司視察室、矯正司三科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7 年 9 月 28 日法矯署勤字第
1070500422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