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進用副首長之女擔任住院醫師,應否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
主 旨:有關貴會所屬某○○○醫院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副首長之女擔任住
院醫師,應否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會 93 年 10 月 19 日輔政字第 0930003868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
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
係人獲取利益(包括財產上及非財產上利益),而所稱「公職人員」
依同法第 2 條規定,係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所
定之人員,準此,貴會所屬某榮民總醫院於辦理進用副首長之女擔任
該院醫師之人事措施過程中,是否違反本法規定,端視承辦或決定人
員應否申報財產,及與該女具有本法第 3 條所稱之關係為斷,如有
一項不具備,即無本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