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19:36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字號:
行執一字第 09660002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案件,至遲應於執行期間屆滿前一年
,移送至管轄之行政執行處
主    旨:為配合新修正行政執行法第七條之施行,請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
          履行之移送執行案件,儘速及早移送執行,並至遲應於執行期間屆滿前一
          年,移送管轄行政執行處,以利執行程序之進行,並維公法債權之實現。
          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新修正行政執行法第 7  條規定:「行政執法,自處分、裁定確定
              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
              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
              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
              者,不得再執行。〈第一項〉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
              之。〈第二項〉第一項所稱已開始執行,如已移送執行機關者,係指
              下列情形之一:一、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
              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二、已開始調查程序。〈第三項〉第三
              項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移送執
              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第四項〉」,業經行政院以 96 年
              4 月 16 日院臺法字第 0960015303 號令自 96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合先陳明。
          二、次查,前揭修正條文新增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針對同法第 1  
              項所稱「已開始執行」為明確規範,並明定 96 年 3  月 5  日修正
              條文施行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事件,亦適用之。準此,新修正行
              政執行法第 7  條施行後,執行案件應踐行如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
              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開始調查等程
              序,始符同條第 3  項已開始執行之規定,得再繼續執行五年。而執
              行機關為發動前揭執行程序,需有相當之作業準備時間,是為爭取充
              裕之執行期間,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之執行案件,請儘速
              及早移送執行,並至遲應於執行期間屆滿前一年移送管轄之行政執行
              處,例如以行政處分為執行名義之案件,於 92 年 7  月 1  日處分
              確定,執行期間計至 97 年 6  月 30 日屆滿,如於執行期間屆滿前
              ,已開始執行程序,當得依法再繼續執行五年,是移送機關原應儘速
              及早移送執行,始利執行之開始,而得再繼續執行五年,倘移送機關
              因故未能儘速及早移送執行,至遲應於 96 年 6  月 29 日即執行期
              間屆滿前一年移送執行,以俾益執行程序之進行,並維公法債權實現
              。
正    本:中央健康保險局、勞工保險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監理處、臺北市監理處、臺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
          、桃園縣政府、高雄市政府、高雄縣政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
          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福建省
          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臺東
          縣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南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臺灣臺北
          戒治所、臺灣新店戒治所、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臺灣新竹戒治所、臺灣
          臺中戒治所、臺灣台中女子戒治所、臺灣雲林戒治所、臺灣嘉義戒治所、
          臺灣臺南戒治所、臺灣高雄女子戒治所、臺灣屏東戒治所、臺灣臺東戒治
          所、臺灣花蓮戒治所、臺灣宜蘭戒治所、臺灣基隆戒治所、臺灣澎湖戒治
          所、福建金門戒治所、財政部臺北關稅局、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財政部高
          雄關稅局、財政部基隆關稅局、臺灣臺北看守所、臺灣士林看守所、臺灣
          新竹看守所、臺灣苗栗看守所、臺灣臺中看守所、臺灣彰化看守所、臺灣
          南投看守所、臺灣嘉義看守所、臺灣臺南看守所、臺灣屏東看守所、臺灣
          花蓮看守所、臺灣基隆看守所、臺灣桃園看守所、臺灣宜蘭看守所、臺灣
          雲林看守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財政部
          國庫署、交通部電信總局、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行政
          院新聞局、經濟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第
          一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經濟部
          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八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第
          九河川局、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工業局觀音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
          業局大發〈兼鳳山〉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龜山工業區服務中心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營建署、內政
          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內政部營建署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國家通訊傳播
          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
          貨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臺北縣選舉委員會、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
          司、臺南市警察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屏東縣警察局、彰化縣警察局、
          嘉義市警察局、花蓮縣警察局、臺南縣警察局、臺中市警察局、臺中縣警
          察局、基隆市警察局、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宜蘭縣警察局、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臺東縣警察局、雲林縣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監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監察署、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監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監察署、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桃園縣龜
          山鄉公所、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桃園縣楊梅鎮公所、
          桃園縣大溪鎮公所、桃園縣觀音鄉公所、臺北縣三重市公所、臺北縣板橋
          市公所、臺北縣中和市公所、臺北縣永和市公所、臺北縣樹林市公所、臺
          北縣新莊市公所、臺北縣新店市公所、臺北縣土城市公所、臺北縣淡水鎮
          公所、臺北縣蘆洲市公所、臺南縣永康市公所、臺中縣大雅鄉公所、臺中
          縣大里市公所、臺中縣豐原市公所、屏東縣枋寮鄉公所、屏東縣屏東市公
          所、苗栗縣後龍鎮公所、彰化縣員林鎮公所、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副    本:本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本署第一組、本署第二組、本署第三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雲林縣政府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0年12月版)第 24-26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二)(103年2月版)第 42-44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