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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7 09:5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台函民字第 61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0 月 00 日
要  旨:
釋示宗教財團法人將所建樓房部分出租經營事業疑義
全文內容:宗教財團法人將所建樓房部分出租或經營事業,如將所得租金或收益作為
          宗教目的事業之用,似難謂與設立目的有違。惟其目的事業主管官署,仍
          得依民法第三十二條至三十四條行使其監督權。
資料來源:
宗教法令彙編 (85年11月版) (二) 第 8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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