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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7 13:5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90)法令字第 00861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22 日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依行政程序法
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
規定
全文內容: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
          無相關法規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即縱使殘餘期間,
          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五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另如係基於行政
          處分、法院裁定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依行政執行法相
          關規定(第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參照)係屬執行期間問題者,自當適
          用執行期間之規定,而與本案消滅時效問題無涉。至關於消滅時效期間之
          起算點,則應自該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就具體個案判斷之。又倘法律關
          於時效有特別規定者,則應依該特別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253 期 19 頁
行政執行業務相關令函彙編(96年7月版)第 53-54 頁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87 期 3923-3924 頁
財政部公報 第 41 卷 2080 期 642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1  年 2  月 4  日法令字第 101005018
  40  號令,與該令釋內容意旨不符部分(殘餘期間自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 5  年期間為長者,應縮短為 5  年),
  自即日起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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