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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9 01:55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檢決字第 00383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28 日
要  旨:
行政院衛生署召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北、中、南、高雄區
研討會」會議紀錄
主    旨:檢送行政院衛生署於本(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十八日、二十四日召開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北、中、南、高雄區研討會」之會議紀
          錄影本一份,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依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衛署醫字第八七○五八二七一
              號函辦理。
          二、關於右揭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第三項,本部已擬訂「前科紀錄簡列表
              」(如附件),並於本(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以法 87 檢決字第○
              ○三四三八號函請參照辦理,爾後將被告移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時
              ,應填載該表,與資料室列印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裁定書隨
              人併送勒戒處所;第五、六、七項,本部矯正司正研究辦理或改善中
              ;另部分檢察官反映「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應予檢討修
              正,及勒戒處所陳報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記載潦草不
              明,決議事項第十、十四、十五項及第十二項均已提及,行政院衛生
              署正研究改善中。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檢察署  
副    本:司法院刑事廳、行政院衛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本部矯正司、檢察司

附    件: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北、中、南、高雄區研討會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十八日、二十四日
          會議地點:北區  台灣省立桃園療養院
                    中區  台中榮民總醫院
                    南區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高雄區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出列席人員:如簽到簿(略)
          主    席:戴科長傳文                    紀錄:劉蓉台
          壹、主席致詞:略
          貳、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林式穀醫師說明(略)
          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量表判定信效度研究計畫說明:束連文醫
              師說明(略)
          肆、決議事項:  
              一、有關尿液檢驗結果之判定,應依看守所之資料確認個案有無使用
                  該藥物之事實。如個案陳述與檢驗結果有出入,應依檢驗結果判
                  定,並於說明欄內載明。
              二、有關多重藥物使用之判定,如個案陳述與檢驗結果有出入,應以
                  臨床評估或戒斷症狀為判定依據。
              三、為提高前科資料判斷之正確性,已建請法務部改善,刻正由該部
                  檢察司研訂前科資料統計表供判定參考中。
              四、評估過程中如發現受觀察勒戒人有明顯說謊跡象,可檢查其他的
                  資料以供判定參考,如身上之針孔、傷口、或監所其他相關紀錄
                  等。
              五、有關戒斷症狀及行為與情緒問題之觀察,因現階段受觀察勒戒人
                  大量湧入,看守所管理人員之觀察紀錄正確性不一,惟判定時仍
                  請盡量參考,並將建請法務部加強人員訓練。
              六、有關部分看守所將評估標準及說明手冊發給受觀察勒戒人,影響
                  其陳述資料之可信度問題,將建請法務部轉知改善。
              七、由於現階段受觀察勒戒人遠超過看守所原可容納量,致支援之醫
                  療人員幾乎僅能執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部分,無時間
                  亦無力進行生理解毒,影響受觀察勒戒人之權益,宜請法務部儘
                  速委託醫院附設勒戒處所,以改善前述各項問題。
              八、如遇有受觀察勒戒人家屬關說情事,請即向看守所或少觀所之政
                  風單位反應,並教育家屬瞭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定結果
                  僅為法官裁定參考依據之一。
              九、支援醫療人員如發現受觀察勒戒人出現精神症狀,應給予治療;
                  如有其他醫療問題,應於病歷上載明,並建請看守所或少觀所人
                  員處置或轉醫。
              十、有關評估標準各項目間之配合比重、受觀察勒戒人之特質及用藥
                  種類,均將列入未來研修評估標準考量。
              十一、觀察勒戒模式之標準化應建立(以十天流程為標準),並將列
                    入本年度藥癮治療人員訓練課程中。
              十二、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強調醫療人員之專業判斷,並佐
                    以各項客觀資料,如專業判斷與評估分數不一致,應於証明書
                    說明欄內描述,惟字體與內容應清晰易懂,以供法官裁定參考
                    。
              十三、判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意義在協助受觀察勒戒人至戒
                    治處所接受心理復健,非為坐監,應請各醫療支援相關人員瞭
                    解,俾建立共識,並避免影響判定結果。
              十四、在現行評估標準尚未修正前,仍請各支援之醫療人員依「有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分說明手冊」執行各項判定工作,並務必
                    將判定有關資料詳細記載於病歷上(特別是判定分數與結果不
                    一致時),以利研修評估標準用。
              十五、為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本署已委請中華民國
                    精神醫學會進行評估標準之信效度研究,將於近期內至各看守
                    所及少觀所抽樣,請精神醫療網核心醫院及各支援之醫療人員
                    惠予配合相關資料之收集。
          伍、臨時動議:無。
          陸、散會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矯正機關戒毒業務相關法令及規定彙編(90年8月
版)第 292-296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