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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30 13:1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3707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12 月 08 日
要  旨:
關於「製版權信託登記辦法」草案就信託法之適用相關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詢為研擬「製版權信託登記辦法」草案就信託法之適用相關
          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九月廿四日台 (87) 內著字第八七○五四五七號函
              。
          二  本部意見如次:
           (一) 查製版權登記應屬其權利取得之生效要件,製版權係為信託法第四
                條第一項所稱「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而有信託公示制度 (登
                記) 之必要,本部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法 87 律字第○一八四三
                九號曾函釋在案。基於信託登記具有公示之性質,並參照  貴部訂
                頒之「土地權利信託登記作業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規定意旨觀之
                ,信託契約似應有必要約定事項之記載。
           (二) 依上所述,  貴部來函說明三有關製版權信託登記,為貫徹公示原
                則,依信託法第一條、第六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信託之目的」、
                「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方法」及「信託關係消滅事由」,認為似
                屬信託契約之必要約定事項。另製版權須辦理信託登記,以具備對
                抗之要件,是製版權信託登記之申請宜由受託人為之。次依信託法
                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認為就該信託登記經核准後所衍
                生之更正及變更登記,似應由新受託人為之等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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