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財團法人之董事兼任執行長並領有固定薪資是否符合財團法人之公益精神
疑義
主 旨:關於「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兼任執行長並領有固定薪資
是否符合財團法人之公益精神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台 (87) 內社字第八七二九一一六號函
。
二 按法人須設董事,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民法第二十
七條定有明文,故董事為法人之必要機關。另財團法人之組織及管理
方法,依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是以財團
法人董事之酬勞及得否兼任工作人員及領兼任酬勞等事項,民法並未
規定,似宜由捐助人於捐助章程定之。本案關於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
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無給職董事得否兼任工作人員並領兼職之薪資,參
酌上揭說明,民法既未規定,另該基金會捐助章程及 貴部所訂「內
政部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亦未予明確規範,而 貴部為該基金會
之主管機關,故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兼任執行長並
領有固定薪資是否符合財團法人之公益精神事宜,似屬事實認定問題
,仍宜由 貴部本於職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