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加強監院所雜役管理考核,切實防範弊端發生,希依說明之提示確實辦
理,請轉行照辦。
說 明:一、茲提示應行注意事項如次:
(一)各監院所應嚴格審核各場舍實際需要,訂定雜役人數配額表並報部
核備,供各區視察人員訪視時核對。
(二)現行調用雜役注意事項第四條所定程序應切實遵行,並列冊備查;
遴調一名雜役,選調單位應陳報符合條件者三人,供機關首長圈選
,獲選為雜役者,應由家屬辦理具保手續,使其調用後更具責任感
。
(三)雜役之言行考核應按月實施並提出(院、所)務會議審核,其考核
標準應與其他收容各場舍雜役應界定其活動範圍,原則上只准於配
屬單位內活動,雜役進出各單位時,各該場舍戒護人員須加以檢身
。
(四)嚴格禁止管教人員遣派雜役執行公權力或管理其他收容人,以免假
公濟私或執行偏頗而滋生事故,開啟房舍之門鑰亦嚴禁假雜役之手
。
(五)雜役於收封後,除有特殊原因經長官核准外,一律不得開出舍房,
並應集中管理,以避免傳遞紙條或違禁物品等不良行為。
(六)對擔任雜役之收容人保管金帳冊,應按月查考,對花費過多或有不
正常進帳時,即應深入查明內情,以杜絕雜役不當得利情事。
(七)清潔及搬運等視同作業單位,遇有進出貨等來車欲離去時,應由帶
班主管機偕同門衛主管清點人數無誤後,始准來車離去,以防脫逃
行為發生。
(八)雜役一經調用仍應對其家庭、婚姻、經濟等狀況深入了解,注意有
無變化,如外來變化足以影響其言行時,須加輔導並視情況更換;
禁見舍房及合作社雜役,因工作性質特殊,更應嚴密考核,以防串
供或危及戒護安全情事發生。
(九)各監院所應將炊場、搬運及清掃雜役每週輪調工作區域,並設簿登
記,俾供查考。
各監所應成立雜役遴選委員會,統籌雜役遴選事宜,雜役之遴選,
考核應訂定專冊,列為分區視察項目,本部並將不定期派員抽查。
(十)管教人員不得擅用不符資格或未經核准之收容人為雜役,一經查覺
即依規定懲處,負有直接監督之人員亦連帶議處。
合作社雜役,因工作性質特殊,更應嚴密考核。
二、本案自八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試辦三個月,各監院所應於八十三年七月
五日前將辦理情形及檢討改善意見報核。
正 本: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
副 本: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