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喪失會員資格後,
如欲以非會員之農民身分加保,有無民法第一百十二條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於喪失會員資格後,
如欲以非會員之農民身分加保,有無民法第一百十二條之適用疑義乙案,
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十月八日台 81 內社字第八一一四九四六號函。
二 按民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
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
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是無效法律行為轉換為有效之其他法律
行為必須具備之要件為: (一) 原來之法律行為無效, (二) 具備其
他法律行為的要件, (三) 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
其他法律行為的意思。本件關於以農會會員資格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
被保險人,原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農會法第十二條規
定之資格投保;於其喪失前述會員資格後,如欲另以非會員之農民身
分再加入保險者,應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從
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資格投保,此
係各以不同之資格、要件訂定保險契約之問題,與上述無效法律行為
轉換為有效之其他法律行為無關,故無前開民法第一百十二條之適用
。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8 日公告,
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 日起不再援用作為裁罰等處分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