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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9 15:0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35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3 月 21 日
要  旨:
著作權法第 5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所稱「發行未滿 20 年」,係指自
首次發行之日起,未滿 20 年而言,而「首次發行」應為首次將著作原件
重製並予公開散布而言  
全文內容:一  按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完定成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
              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未經註冊取得著作權之著作,其發行未滿二
              十年者,於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後適用本法之規
              定。」上開法條所稱「發行未滿二十年」,揆其意旨,係指自首次發
              行之日起,未滿二十年之意,而「首次發行」參酌該法施行細則第十
              一條規定,似宜解為係指首次將著作原件重製並予公開散布而言。而
              有關上開規定二十年期間之計算,著作權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未有特別
              訂定,依照民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應適用民法總則第五章期間之規
              定;又該期間性質上並非消滅時效,並無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且法
              律關於遲誤此種不變期間,又無得聲請回復原狀之規定,著作人縱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於上開期間內申請著作權註冊,似亦無從
              主張於其原因消滅後補請註冊。
          二  本件「塔裡的女人」一書作者卜乃夫先生身陷大陸且著作遭中共查禁
              之客觀事由,宜否予以特別考量,因涉及具體案件事實之認定,及著
              作權實務運作,請本於職權  卓酌辦理之。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2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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