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調 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制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 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又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調解委員會接 受聲請後,應即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聲請書 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參酌上開規定意旨,調解對 造人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請求抄發調解聲請人聲請書之內容,宜後應准 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