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本件依來函所附戶籍登記簿影本所載,被繼承人及似屬高山
族山胞。在台灣省日據時期,有關高山族之法制與台灣省人 (即日人所謂
本島人) 並不相同。在日據初期,台灣省人適用舊慣之場合,在高山族則
適用高山族之習慣及條理。自民國十一年 (日本大正十一年) 起,高山族
已全部適用當時之日本民法 (見「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三一一頁及
黃靜嘉著「日據時期之台灣殖民地法制與殖民統治」第一○三頁) 。
於民國十八年死亡,於民國二十一年死亡,其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取得?自應依當時日本民法之規定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