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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9 08:20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監字第 1004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10 月 15 日
要  旨:
各監獄辦理核准保外待產女受刑人案件,在女受刑人產後屆滿二個月回監
時,除將回監日期陳報外,並應檢附出生證明書報部
主    旨:各監獄辦理核准保外待產女受刑人案件,在女受刑人產後屆滿二個月回監
          時,除將回監日期陳報外,並應檢附出生證明書(如係流產則檢送診斷證
          明書)各一份報部,請照辦。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3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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