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心神喪失」,指精神發生障
礙,對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解,及判斷作用,無自由決定意思
之能力而言。至所謂「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應從醫學觀
點,就受刑人入監時之具體患病情況而為客觀之認定。
二 第二款所定「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應以公私之醫院診斷
證明書或嬰兒出生證明書為據。
三 第三款所謂「罹患急性傳染病」者,係指受刑人所罹患者為法定傳染
病,且屬於急性而言。
四 第四款所謂「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前經本部於本年二月七日以台
64.函監字第○一二一七號函釋示,可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