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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26 18:57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函民字第 053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4 日
要  旨: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二條亦規定:「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
」,故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得在我國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受訴。又
,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故友邦公民雖不居住我國,其子女在華意外死亡,得依上開
法條向我法院提出因此而發生之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46、100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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