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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8 12:4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0)台函民字第 33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0 年 04 月 27 日
要  旨:
查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僅能
按指印代之,不能以蓋章代簽名。本件代筆遺囑既僅蓋梁○記印章,而未
按指印,揆諸上開說明,似難認為有效。梁○記之遺囑既屬無效,則應由
何人為遺囑執行人,及其所為遺囑有無違背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各節,似
已無審究之必要。
全文內容:查代筆遺囑,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僅能
          按指印代之,不能以蓋章代簽名。本件代筆遺囑既僅蓋梁○記印章,而未
          按指印,揆諸上開說明,似難認為有效。梁○記之遺囑既屬無效,則應由
          何人為遺囑執行人,及其所為遺囑有無違背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各節,似
          已無審究之必要。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二) (上冊) 第 3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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