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本件被繼承人甲係日據昭和十八年 (民國三十二年) 二月一日死亡,即開
始繼承,應適用臺灣當時有效之法例,而無我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之
適用。按日據時期戶主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須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子且
為家屬,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男子,則不論男或女係親屬與否,由親屬會議
選定繼承人一人繼前戶主身份及其財產,若被繼承人為家屬,其繼承人不
問是否家屬與男或女,依當時以條理適用之日本民法舊繼承編第九九四條
至第九九六條規定繼承順序繼承之。來函附送五十一年十月十二日台北市
龍山區戶籍謄本上載,被繼承人甲係已故戶主丙之妻,為家屬,而五十一
年八月二日彰化縣鹿港鎮戶口調查謄本為寄留簿,僅載明甲為戶主,無如
戶籍謄本之戶主變更紀事欄有關於前戶主死亡由其繼承戶主之記載,被繼
承人甲死亡時之身份究為戶主抑為家屬,仍未明瞭,即不能遽認其養女乙
可繼承具戶主家產或家屬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