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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1 11:51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民字第 366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6 月 18 日
要  旨:
本件德山順善據來文附件戶籍謄本記載,其原名為陳吉,確係台灣省人,
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日人投降後,應立即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但同
年八月二十日該德山順善死亡時,日本政府尚未辦理交還台灣與我國之手
續,惟其中華民國之國民身份應不受影響,從而其在日據時代取得之土地
所有權仍應受保障,不得以其死亡當時尚未回恢其原名為由,遽認該德山
順善為日本人,而改變為日產。德山順善 (即陳吉) 死亡後,其遺產應依
當時繼承法所定之繼承人承繼之,陳慶華既提出有關證件,證明其為德山
順善之唯一合法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自應准許。
全文內容:本件德山○○據來文附件戶籍謄本記載,其原名為陳○,確係臺灣人,民
          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日人投降後,應立即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但同年
          八月二十日該德山○○死亡時,日本政府尚未辦理交還臺灣與我國之手續
          ,惟其中華民國之國民身份應不受影響,從而其在日據時代取得之土地所
          所權仍應受保障,不得以其死亡當時尚未回恢其原名為由,遽認該德山○
          ○為日本人,而改變為日產。德山○○ (即陳○) 死亡後,其遺產應依當
          時繼承法所定之繼承人承繼之,陳○華既提出有關證件,證明其為德山○
          ○之唯一合法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自應准許。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5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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