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一 查公證制度實施之主要目的,在確保人民合法權益,澄清訟源安定社
會,如公證違法不獨未能達成此項目的,抑且損及司法威信,故辦理
公證必須合法適當,本部就此迭經提示告誡通飭有案,惟違法公證情
事仍不免發生,茲就年來發理違法公證事件,略述其不得為公證及認
證之原委於後:
(一) 土地法第十七條所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如
有違反而為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者,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各該
法律行為無效,倘就此類無效法律行為而為公證或認證,即屬違法
。
(二) 陸海空軍軍人訂婚及結婚,應於一個月前繕具婚姻報告,呈請所隸
長官核准或轉呈核准後行之,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人婚姻條例第三
條定有明文,違反此項規定者,依同條例第九條其訂婚或結婚無效
,自亦不得予以公證或認證。
(三) 對婚生子女之身份,除經婚生子女之父,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
項循訴訟程序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獲有勝訴之確定判決者外,無
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
三號判例) 。婚生子女之父苟以一方之意思表示予以否認,並與第
三人訂立契約承認為該第三人所生,而由其認領,此項否認與認領
均非有效,公證人如就該契約予以認證,即有違誤。
(四)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依民法第一○八○條得由雙方同意以書面
終止之。所謂雙方係指養父母與養子女而言,是以同意終止之書面
須由養父母與養子女,依民法第三條之規定,作成始生效力。如養
子女無行為能力,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時,民法第一○八○條
第一項所稱之同意,固應由其本生父母代為,但若養子女為限制行
為能力人,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者,該項同意仍應由養子女自
為,惟須得其本生父母之同意而已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
一七二三號判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四九號解釋) 。故如養子女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終止收養關係之契約,僅由其本生父母與養
父母訂立,未經養子女依民法第三條之規定參與作成者,該項契約
不生終止收養之效力,亦即不得予以認證。
二 依公證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
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何種事項違反法令,何者
為無效之法律行為非可一一舉述,以上所揭僅為例示,公證人平素對
於一般事理,應如潛必默察,務求通達,關於公證法及各種法令,尤
當法意研究,俾能學驗並進,應付裕如,辦理公證之際,更應審慎將
事勿稍疏忽,以樹司法威信,而收公證實效。
全文內容:一 查公證制度實施之主要目的,在確保人民合法權益,疏減訟源,安定
社會,如公證違法,不獨未能達成此項目的,抑且損及司法威信,故
辦理公證必須合法適當,本部就此迭經提示告誡通飭有案,惟違法公
證情事仍不免發生,茲就年來發現違法公證事件,略述其不得為公證
及認證之原委於後:1.土地法第十七條所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
或租賃於外國人,如有違反而為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者,依民法第
七十一條規定各該法律行為無效,倘就此類無效法律行為而為公證或
認證,即屬違法。2.陸海空軍軍人訂婚及結婚,應於一個月前繕具婚
姻報告,呈請所隸長官核准或轉呈核准後行之,戡亂時期陸海空軍軍
人婚姻條例第三條 (已修正,詳前則註) 定有明文,違反此項規定者
,依同條例第九條其訂婚或結婚無效,自亦不得予以公證或認證。3.
對婚生子女之身份,除經婚生子女之父,依民法第一○六三條第二項
循訴訟程序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並獲有勝訴之確定判決者外,無論何
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 (參照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三四七三號判
例) 。婚生子女之父苟以一方之意思表示予以否認,並與第三人訂立
契約承認為該第三人所生,而由其認領,此項否認與認領均非有效,
公證人如就該契約予以認證,即有違誤。4.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
依民法第一○八○條得由雙方同意以書面終止之。所謂雙方係指養父
母與養子女而言,是以同意終止之書面須由養父母與養子女,依民法
第三條之規定,作成始生效力。如養子女無行為能力,而養父母為其
法定代理人時,民法第一○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同意,固應由其本生
父母代為,但若養子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養父母為其法定代理人
者,該項同意仍應由養子女自為,惟須得其本生父母之同意而已 (參
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七二三號判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四
九號解釋) 。故如養子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終止收養關係之契約
,僅由其本生父母與養父母訂立,未經養子女依民法第三條之規定參
與作成者,該項契約不生終止收養之效力,亦即不得予以認證。二
依公證法第十七條、第十七條第四項,公證人不得就違反法令事項及
無效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何種事項違反法令,何者
為無效之法律行為非可一一舉述,以上所揭僅為例示,公證人平素對
一般事理,應潛心默察,務求通達,關於公證法及各種法令,尤當注
意研究,俾能學驗並進,應付裕如,辦理公證之際,更應審慎將事勿
稍疏忽,以樹司法威信,而收公證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