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閱原呈所稱林通受僱代運棉紗四包,命其運至大同區合作社門口暫等, 此乃屬代客運送貨物及充為保管之寄託契約,實與拾得遺失物之性質有別 ,故縱在事後因貨主失蹤,經公告無人招領,依民法第三二六條規定仍應 代為提存。
全文內容:核閱原呈所稱林○受僱代運棉紗四包,命其運至大同區合作社門口暫等, 此乃屬代客運送貨物及允為保管之寄託契約,實與拾得遺失物之性質有別 ,故縱在事後因貨主失蹤,經公告無人招領,依民法第三二六條規定仍應 代為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