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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07 12:5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28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法院對於財團為變更組織者,勿庸由利害關係人先行聲請主管機關許可
全文內容:法院依民法第六十二條後段或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於財團為必要處分或變
          更其組織者,勿庸由利害關係人先行聲請主管機關許可。惟為便於主管機
          關監督其業務,本部當通函各地方法院登記處受理此類變更登記事件時,
          應檢同裁定正本,將變更登記內容函知各該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89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15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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