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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5.19 05:54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54)台函民字第 405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54 年 07 月 03 日
要  旨:
侵害公權之法律效果,應專以認許該公權之法律定之,要無民法有關侵權
行為各規定之適用
全文內容:查民法關於侵權行為之規定,係專以保護私權為目的,而與公法關係無涉
          。故侵害公權之法律效果,應專以認許該公權之法律定之,征收稅捐係公
          權之一種,如有被侵害情事,除依各該稅法之規定處理外,要無民法有關
          侵權行為各規定之適用。本件李○○、高○○二人共同偽造娛樂票券並出
          售圖利,其行為固屬侵害政府征收娛樂稅之公權,依照首揭說明,似非可
          得請求賠償損害。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41-1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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