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前,應認有行為能力
全文內容:一 查司法院二十四年院字第一二八二號解釋略為:「不達法定結婚年齡 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前認有行為能力」。二、來函所述情形,該 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雖已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但在結婚尚未 依法撤銷前,依前開解釋,該未成年人仍有行為能力;但為防免日後 糾紛計,該法定代理人似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 ,先聲請為異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