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4.30 20:0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83)法律字第 1601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27 日
要  旨:
當事人買賣之土地於訂約時原非農地,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變更編
定為農地,仍應受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全文內容:按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八三) 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一
          一一三號函略以:有明文。當事人買賣之土地於訂約時原非農地,至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變更編定為農地,仍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買受人如
          無自耕能力,其依據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屬嗣後之
          給付不能 (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參照) 。此不因該項請
          求是否業經確定判決而有不同。三、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訴訟案
          件,仍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為處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彙編 (三) 第 582-583、585-586 頁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