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
何謂聲明異議「不合法」?對於該類案件,執行機關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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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之內容,何謂「不合法」?何謂「無理由」
?聲明異議不合法行政執行處應如何處理?
研討結果:關於此問題,在本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作成決議前,為保障人民權益
,應將「無理由」之範圍擴張解釋。申言之,自形式上觀之,認為屬於聲
明異議案件者,除非執行處認為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並自為撤銷處分外
,縱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執行處仍應將聲明異議案件送署決定。又基於
保障人民救濟途徑之立場,若執行處對於人民聲明異議之案件,認為不合
法而以函復處理者,嗣後人民對該函復聲明不服時,執行處仍應依聲明異
議案件之處理方式,將之送署決定。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 年度北區署處聲明異議實務問題研討會 提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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