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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151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要  旨:
因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指揮操
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請各矯正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違
法行為,並依說明事項辦理,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之危害
主    旨:請各機關加強防範收容人利用書信從事騷擾、恐嚇、詐欺或其他違法行為
          ,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按監獄行刑法第 74 條、羈押法第 66 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
              實施通則第 73 條第 2  項、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第 28 條、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 12 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 22 條等規定
              ,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收容人發受書信,各機關
              應踐行檢查有無違禁物品,並依相關法令事由閱讀或刪除書信,合先
              敘明。
          二、邇來發現收容人利用書信之管道,對外從事騷擾、恐嚇、詐欺,甚至
              指揮操控外界人士從事犯罪行為,危害社會安全,引發民眾不安,爰
              請各機關採取下列防範措施:
          (一)各機關教輔小組應加強相關法治教育及相關處遇課程,以提昇收容
                人遵守法令保持善行及違反法令承擔責任教誨。
          (二)各機關應於收容人生活手冊中「貳、接見及通信事項」章節,加註
                書信不得有騷擾、恐嚇、詐欺及其他侵害他人權益情事,或有指揮
                、教唆、謀議外界從事犯罪或不當行為,若有接獲檢舉書信內容涉
                及刑事不法或違反規定等事證,將移送偵辦及依規定查處,並請於
                新收入監(所、校)講習宣達。
          三、機關獲知收容人有旨揭情形,應及早介入,積極查辦,以降低對社會
              之危害,如下:
          (一)機關得依相關矯正法規,對收容人書信予以閱讀或刪除,並防範其
                冒用信期或私發書信,重蹈違法行為。
          (二)收容人行為是否涉及違規懲罰,仍請綜合各項客觀事證,認定是否
                構成監獄行刑法第 86 條、羈押法第 78 條或其他矯正法規(本署
                109 年 8  月 1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5690  號函參照)所定
                應施予懲罰之情形,核予究辦。
          (三)監獄對於受刑人在監行狀,得開立生活考評單,將其言行列為生活
                考評重點。另得依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
                第 3  目、第 6  款第 7  目之規定,列為陳報假釋「獎懲紀錄」
                、「其他有關受刑人執行事項。」之參考。
          四、各機關應將本函列入勤前教育及常年教育之教材,以提升戒護人員之
              警覺,確實落實事前預警與防範措施。本函各項辦理情形,將列為業
              務視察之重點。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 1  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教化
          輔導組、本署安全督導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