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4035161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要  旨:
法務部就關於民間捐助申請設立「財團法人中華奧林匹克學院基金會」涉
及財團法人法之解釋適用一案之說明
主    旨:關於民間捐助申請設立「財團法人中華奧林匹克學院基金會」涉及財團法
          人法之解釋適用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4  年 10 月 1  日運綜(三)字第 1140150070 號函。
          二、按國民體育法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
              簡稱中華奧會)為法人,係經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際奧
              會)承認之我國奧會代表。」中華奧會係依上開國民體育法規定設立
              之法人,並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辦理發展及維護奧林匹克活動、參加
              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
              關事務……等法定事務(國民體育法第 28 條規定參照),且中華奧
              會針對政府補助及受任執行政府活動經費,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年度決算及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公告(國民體育法第
              29  條規定參照)。
          三、依貴部來函說明二、(三)引述中華奧會意見「1、 該會……會議決
              議通過設立『財團人中華奧林匹克學院基金會』」、「2、 有關董事
              會成員構成部分,依該會……會議決議,教育委員會主委為該基金會
              當然董事,另由該會推薦三分之一席次董監事」及「3、 國際奧會(
              IOC) 意見,該基金會(NOA) 雖為獨立設立之法人機構,惟其整體
              定位仍屬中華奧會奧林匹克家庭(NOC Umbrella)成員」,則旨揭申
              請設立之基金會與中華奧會之關係為何?該基金會之設立是否影響中
              華奧會辦理國民體育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定事項之權責?另貴部於
              同點 4、稱「組織納入中華奧會轄下」,所指為何?倘係指受中華奧
              會所監管,並與中華奧會共同推動辦理國民體育法第 28 條第 1  項
              所定事項,則該基金會是否亦有同法第 29 條有關提報活動經費及年
              度決算、財務報表規定之適用?又其捐助章程之內容,可否彰顯出其
              與中華奧會之關係?上開疑義均涉及國民體育法相關規定之解釋適用
              ,以及主管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權責,尚請貴部本於權責審認之。
          四、若旨揭申請設立之基金會係有別於中華奧會之獨立組織,且擬依財團
              法人法設立,依財團法人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財團
              法人,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
              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財團法人
              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
              名稱。」財團法人倘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之名
              稱,社會大眾不無受欺罔之虞(財團法人法第 5  條立法說明理由第
              3 點參照)。中華奧會雖非屬政府機關(構),惟係依法設立之法人
              ,爰是否考量中華奧會之性質及職權,並參酌前揭財團法人法規定之
              精神,而認擬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應避免使用與中華奧會所設奧林匹
              克學院之名稱過於相近,有易使人誤認其與中華奧會有關,仍請貴部
              本於權責卓處。
正    本:運動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