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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字號:
法矯署安字第 114040062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
要  旨:
科技設備係輔助監獄及看守所人員執行戒護職務之設備,其儲存之資料,
因具高度機敏性,如有調用必要時,應填載具體事由,經核准後始得調用
;前揭調用事由,倘與維護機關安全及輔助戒護無關時,則應符合個人資
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禁止廣泛性之調用
主    旨:為確保各機關合理運用科技設備及儲存資料,提示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按監獄及看守所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前揭科技設
              備之運用,應以維護機關安全或戒護為目的,監獄行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羈押法第 16 條第 1  項、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
              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爰此,科技設備係輔助
              機關人員執行戒護職務之設備,先予敘明。
          二、前揭科技設備儲存之資料,因具高度機敏性,如有調用必要時,應填
              載具體事由,經核准後始得調閱、擷取建檔及複製;前揭調用事由,
              倘與維護機關安全及輔助戒護無關時,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
              關規定,並禁止廣泛性之調用。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綜合規
          劃組、本署後勤資源組、本署安全督導組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