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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30351749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
要  旨:
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購置地方信用合作社之「社股」,由於財團法人
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係規定公司之「股票」,並未包括信用合作
社之「社股」,故應由主管機關審酌購買「社股」是否為符合「安全可靠
之原則」之投資方法,並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度列入依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
項目及額度中,該等財團法人始得為之
主    旨:有關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購置地方信用合作社「股金」,是否符合財團法
          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財產之運用方法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13  年 11 月 25 日基府教終貳字第 1130251312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第 5  款、
              第 6  款規定:「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
              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第 1  項)。第一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
              法如下:……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
              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六、本於安全可
              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
              關定之(第 3  項)。」本條第 3  項係針對財團法人之財產運用方
              式予以規範,其意旨係除保值外,並得為適當投資,以兼顧財產運用
              之靈活性,惟仍須秉持安全可靠原則為之,避免承擔投資風險而影響
              財產運用,俾維持財團法人辦理各項公益事業之財力。故如財團法人
              對其財產之運用方法,非屬本條第 3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所定運
              用項目之一,尚須主管機關已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度列入依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
              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始得為之(本部 113  年 11 月 11
              日法律字第 11303514510  號函參照)。
          三、本件來函所詢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購置地方信用合作社「股金」(參
              信用合作社法第 12 條規定,應係「社股」),是否符合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財產之運用方法等節,查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5  款
              係規定公司之「股票」,並未包括信用合作社之「社股」,故應由主
              管機關審酌購買「社股」是否為符合「安全可靠之原則」之投資方法
              ,並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度列入依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
              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
              度中,該等財團法人始得為之。至於主管機關若欲將信用合作社之「
              社股」列入依本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
              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考量信用合作社
              依信用合作社法第 31 條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社股可依一定轉換
              比率,轉換取得變更後之公司股份(信用合作社法第 32 條規定參照
              ),應可考慮納入本法第 19 條第 5  項規定「不得購買捐助或捐贈
              累計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捐助人或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
              之股票及公司債」之購置原則,以資周妥。惟此涉及主管機關對於財
              團法人許可監督權責,仍請貴府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    本:基隆市政府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