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
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自 114.01.01 起實施,請機關落實辦理,以
實質保障矯正機關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權益
主 旨: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
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業奉行政院 113 年 6 月 27 日核定,並
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請機關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行政院 113 年 6 月 27 日院臺
法字第 1135010537 號函及本部矯正署 113 年 11 月 8 日「法務
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實
物或現金專案計畫執行說明會」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本部矯正署 113
年 11 月 15 日法矯署勤字第 113050045610 號函計達)。
二、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名詞定義及範圍:
(一)經濟不利處境者:
1.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受刑人收容前為身心障礙者生活
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 條發給補助費者。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受刑人收容前為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發給辦法第 2 條發給津貼者。
3.列冊低收入戶:
(1)受刑人收容前為列冊之低收入戶。
(2)受刑人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現為列冊之低收入戶。
(二)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1 項規
定:「受刑人因經濟狀況欠佳,缺乏日常生活必需品者,得請求監
獄提供之;其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基準及提供之品項、數量,由監
督機關定之」。
三、經濟不利處境者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並補助現金:符合前揭說明二(
一)所列「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
活津貼者」、「列冊低收入戶」任一條件之經濟不利處境收容人,每
2 個月發放日常生活必需品及補助現金新臺幣(以下同)600 元。另
基於資源不重複原則,即使同時符合 2 點以上條件,每 2 個月仍
僅補助 1 次。
四、經濟狀況欠佳者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經濟狀況欠佳之認定係就收容
人保管金帳戶在 800 元以下(勞作金部分應一併計算),並經場舍
戒護主管就實際情形審酌,以避免如規避強制執行等相關公務扣款,
而刻意要求親友只寄入物品不寄入金錢之情事。
五、提供現金補助或實物發放之品項、數量、頻率及經費核銷作業:
(一)現金補助部分:請機關於每年偶數月(2 月、4 月、6 月、8 月、
10 月及 12 月)20 日前,發放現金補助 600 元。另為利本項
經費有效調整管控分配,應於每次執行完畢後,於當月 30 日前(
2 月 28 日或 29 日前)檢附經濟不利處境者請領名冊及收容人保
管金入帳證明陳報本部矯正署辦理核銷事宜(請領名冊格式如附件
1 )。
(二)日常生活必需品發放部分:
1.消耗物品部分:請機關於每年偶數月(2 月、4 月、6 月、8 月
、10 月及 12 月)20 日前發放,內容物包含:
(1)衛生及清潔類用品:每份應包含毛巾、牙刷、牙膏、洗髮精、
肥皂、洗衣粉各 1 件及衛生紙 2 包(女性需提供生理用品
)。此類用品每份金額預估 310 元。必要時,得斟酌增給相
關品項。
(2)內衣褲:每 6 個月應至少提供內衣褲 1 套(估計金額長袖
內衣褲每套約 320 元、短袖內衣褲每套約 240 元)。
2.非消耗物品部分:視實際需要提供衣類、保暖用品、寢具、拖鞋
及個人飲食用具等日常生活必需品。
3.日常生活必需品發放經費由機關矯正業務經費項下支應,消耗物
品部分請於當月 30 日前(2 月 28 日或 29 日前)由機關自行
完成相關核銷事宜,並落實物品之管理(實物發放名冊格式如附
件 2)。
六、前揭經費核銷等行政作業事宜,請參考本部矯正署 113 年 11 月 8
日「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
收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執行說明會」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會議
紀錄如附件 3)。
七、另,為實質保障矯正機關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權益
,並維持其於執行收容期間之基本生活無虞,各類收容人均依前揭認
定標準及所定現金補助與應提供生活必需品之品項、數量辦理。至於
收容人行狀表現、違規與否不應作為核審標準。
八、有關旨揭計畫係屬新增計畫,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審議,尚
未經立法院完成審議前,依預算法第 54 條及行政院 106 年 11 月
29 日院授主預字第 1060102771 號函修正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未能依
限完成時之執行補充規定第 2 點略以,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
須俟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動支之規定辦理。爰此,為維護收容人
權益,機關仍須將 114 年符合計畫內之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
欠佳收容人予以造冊,俾利預算通過後辦理後續補發與核銷事宜。
九、有關彙整收容人請領名冊一節,係透過衛生福利部弱勢 e 關懷全國
社會福利資源整合系統資料介接本部獄政管理資訊系統後據以造冊,
或以上開系統彙整保管金平均 800 元以下之收容人名冊及機關填報
當次實際受補助的人數與金額等數據資料,目前相關功能仍在建置中
,俟系統介接及測試作業完成後,將另行函文通知各機關辦理。
十、本案為 114 年新興執行計畫,將視機關辦理情形,不定期滾動式檢
討,並列入年度重點業務查核及評比項目,請機關落實辦理,以實質
保障矯正機關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權益。
十一、本部矯正署 109 年 9 月 18 日法矯署勤字第 10905003090 號
函,自 114 年起停止適用。
正 本: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 本:法務部法制司(含附件)、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部矯
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
附件)、本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
附件)、本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部矯正署會計室(含附件
)、本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法矯署勤字第
10905003090 號函,自 114 年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