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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30351594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要  旨:
有關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選任、捐助章程等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
明
主    旨:所詢有關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13  年 6  月 6  日經授商字第 11303406290  號函。
          二、有關來文所詢疑義,分述如下:
          (一)關於來文說明四(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未依財團法人法
                (下稱本法)第 48 條第 3  項第 3  款經董事會選任部分:
                1.按本法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捐助章
                  程規定其董事以下列方式產生者,其人數應計入前項主管機關遴
                  聘之董事人數:一、由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遴聘。二、由政府機
                  關(構)特定職務之人員擔任。三、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指派
                  或同意之人選,經董事會選任。」其立法理由揭示「代表政府出
                  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除由主管機關遴聘外,為因應實
                  務需要,亦得以捐助章程規定,由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遴聘、由
                  政府機關(構)特定職務人員擔任或由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指
                  派或同意人選,經董事會選任之。
                2.是以,代表政府出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除由主管機關遴
                  聘外,亦得以捐助章程規定董事產生之方式。故倘政府捐助之財
                  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將「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指派或同意之人選
                  ,經董事會選任」規定為董事產生之方式,則主管機關或其上級
                  機關指派或同意之人選尚未依捐助章程規定,經董事會選任前,
                  自非屬代表政府出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亦不生須否計入
                  主管機關遴聘之董事人數之問題。
          (二)關於來文說明四(二)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明定「董
                事解任及選任」,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部分:
                1.按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財團法人應於捐助章程
                  中明定董事及設置監察人之名額、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選(
                  解)任等應記載事項。
                2.次按本法第 48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如於捐助章程規定以「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指派或同意之人選
                  ,經董事會選任」為其董事之產生方式,則依本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準用同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可知
                  ,其董事之選任及解任,除捐助章程規定得以董事會普通決議行
                  之者外,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正    本:經濟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