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為配合相關實務運作現況之變更及法規修正,爰修正「○○仲裁協會仲裁
人名單報請備查相關文件檢視表」
主 旨:檢送本部修正之「○○仲裁協會仲裁人名單報請備查相關文件檢視表」乙
份,請查照。
說 明:按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4 條規定:「各仲裁機構應將
其登記之仲裁人名單,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
查。」為使各仲裁機構報請本部備查事項,有可資檢核之依據,本部前於
104 年 11 月 25 日以法律字第 10403514730 號書函送旨揭檢視表在案
。茲為配合相關實務運作現況之變更及法規修正,爰修正該檢視表,請貴
會爾後辦理是類事項時,依旨揭修正之檢視表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中華民國
勞資爭議仲裁協會、臺灣仲裁協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含附件
)